案情简介:2020年,某建筑公司总承包湖北某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后,将该工程部分项目分包给刘某,刘某招揽周某等3名农民工协助作业,并约定于2021年12月底结算工资。直到2022年2月,刘某迟迟未按约支付工资,共计拖欠工资11万余元。周某等3人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将刘某和工程总承包公司诉至监利法院。
“我们公司把钱给了刘某,让他结算工资,现在刘某拿着钱跑路了,我们找不到人,打算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司负责人向承办法官说明案件情况。了解这一情况后,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刘某,但对方始终拒不接听,也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件为涉企业的民生领域纠纷,若简单作出判决,非但无益于解决双方矛盾,而且还将对公司信誉产生负面影响。为尽快帮助农民工讨回血汗钱,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官从情与理的角度出发,将刘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耐心向公司负责人阐明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告知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清偿完成之后,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公司听取了建议,同周某等3人向监利市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包工头刘某“卷钱跑路”的实际情况,并一次性结清三位农民工的工资。三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案件顺利结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官说法: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同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其分包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刘某,仍应对欠付周某等人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建筑公司在先行清偿周某等人工资后,可以依法向刘某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