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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食品安全 沙市区法院维护百姓民生

发布时间:2021-03-13  访问次数:445

食品安全问题,关涉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千万马虎不得。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及时审结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民事案件,促进和保障了食品销售环节的规范经营。

原告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由某公司生产的稻米油5袋,单价98.90元,合计总价款494.50元,该稻米油外包装袋上标注有:营养成分,每100克中标示脂肪含量为99.6克,脂肪含量项下饱和脂肪酸含量为19.50克,不饱和脂肪酸80.50克;该产品包装袋上还标示有“专业、专注稻米油”以及“稻米油取自优良稻米品种……”等字样,原告以案涉稻米油外包装袋上标注的上述内容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且存在误导消费为由,要求该超市退还其支付的全部货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因案涉产品系食用油产品,涉及人民群众日常食品安全问题,沙市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该案中,超市销售的案涉稻米油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否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稻米油外包装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脂肪含量为99.6g,其项下的分别标注了饱和脂肪酸19.5g、不饱和脂肪酸80.5g,两项数字相加起来为100g,超过了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99.6g,故该稻米油外包装标注的脂肪含量存在瑕疵。被告作为销售者对标注有瑕疵的产品进行销售,未尽到审慎的进货义务,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涉案稻米油外包装标注有“专业、专注稻米油”、“稻米油取自优良稻米品种”等字样,该种标注系商家的广告宣传行为。

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稻米油的上述标注、宣传行为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瑕疵并不必然会导致该稻米油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购买行为和认识上的误导。故对原告要求超市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超市作为案涉稻米油销售者,未尽到审慎注意的进货义务,进而销售存在标注瑕疵的产品,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超市退还货款494.50元(案涉稻米油退还超市)的请求予以支持。

该案的及时审结,对净化食品消费市场,督促食品销售者履行严格审慎的进货审验义务,促进和保护食品安全;对滥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破坏营商环境都具有重要的导引作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文章出处: 沙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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