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上的障碍物引发交通事故,道路所在地政府是否负有过错责任?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遇到障碍物,因避让障碍物造成车辆倒地侧滑,驾驶人死亡,道路所在地政府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近日,洪湖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将当地政府告上了法庭。
2019年11月,刘某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在洪湖市龙口镇某道路行驶时,与突伸入路面的木棍端头相擦挂,导致电动车倒地侧滑,造成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刘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调查,事故现场的木棍系汪某某为晾晒竹叶菜所搭建,倒地后突伸入路面,未及时清理。龙口镇政府在事故现场竖立了“河渠岸坡严禁乱垦乱种,违者罚款”的宣传牌。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刘某某的母亲、丈夫及三位子女将汪某某及龙口镇政府起诉至洪湖法院。五原告认为,被告汪某某在政府严禁乱垦乱种的地段开垦种植竹叶菜,并在路边晾晒,因疏于管理致使晾晒竹叶菜的木棍支架突伸入路面,影响了受害人刘某某的正常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被告龙口镇政府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人,虽然在事发路段竖立了宣传牌,但是疏于管理,对晾晒竹叶菜的木棍被风吹到水泥路面未进行有效管理,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综上,五原告主张两被告按40%承担次要责任。
洪湖法院经审理认为,龙口镇政府在事发前已在现场竖立了“河渠岸坡严禁乱垦乱种,违者罚款”的宣传牌,是对河渠坡岸进行管理和保护的行为,也是政府履行相应行政职能的行为。对道路的管理职责是路政部门的职责,故龙口镇政府在刘某某死亡的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被告汪某某违反公路法和政府部门的管理规定,在禁止乱垦乱种的河渠岸坡旁种植竹叶菜,并在公共交通道路旁用木棍搭建晾晒支架,导致木棍倒地后突伸入路面,且未主动清理,对公共交通通行造成潜在隐患,致使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电动车经过此路段时,与突伸入路面的木棍端头相擦挂,导致电动车倒地侧滑,至受害人刘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汪某某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刘某某在驾驶电动车的过程中未注意安全行驶,对其死亡的后果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将被告汪某某的过错责任确定为30%,受害人刘某某的过错责任确定为70%;龙口镇政府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为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汪某某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五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的30%),驳回五原告对被告龙口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