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女友出气致人死亡 男子改名换姓潜逃22年终获刑-澳客下载

替女友出气致人死亡 男子改名换姓潜逃22年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0-12-07  访问次数:285

案情简介

1997年7月24日晚,朱某与张某2(另案处理)、张某1(已判刑)等7人在沙市区某歌舞厅跳舞时,遇见叶某、唐某、李某等人。为替女友出气,朱某训斥并动手打了李某两嘴巴。其后,朱某等人准备乘车离开时,叶某等人也上了一辆出租车,张某1认为对方想跟踪,便叫朱某、张某2下车阻止。两人下车后与叶某等人发生争执、打斗,但被打倒在地。张某1见状便跑到附近一夜宵摊位拿起一把菜刀向对方挥砍,致唐某、叶某被砍伤,双方各自逃离现场。

随后,张某1找到朱某、张某2等人,并提议到医院就医时见机寻找对方。朱某恐再次遇到对方,在前往医院途中回家拿了两把水果刀。在医院换药室门外,张某1看见病床上躺着的一名男子与打架的其中一人形似,便告知朱某、张某2。朱某、张某2持刀冲进换药室,追砍躺在病床上的叶某,叶某爬起来往外跑,两人又持刀追赶,朱某追至室外刺中了叶某的左腿部,叶某逃至医院灌木林躲藏,朱某等人随后离开。当日,叶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殁年24岁)。经鉴定,叶某系生前被他人持窄而长的单刃类锐器刺击左下肢后侧造成左侧股深动脉及股静脉的损伤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第二天,朱某听说叶某在医院死亡后,为逃避法律制裁,改名换姓潜逃。

2019年9月5日,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将化名郭继明的朱某抓获归案。今年6月1日,朱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65万元人民币,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荆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7月24日,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鉴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法官说法

刑法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因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轻罪还是重罪的认定时,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规定。该案中,因犯罪行为发生时实施的是1979年发布的刑法,其中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现行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该案适用197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故意伤害案件都是因小事而起,最终升级成犯罪。在此提醒大家,产生矛盾纠纷时,应保持头脑冷静,理性沟通解决,切勿用拳头、刀子说话,以身试法,导致悲剧发生。


文章出处: 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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