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架设“goip”设备帮助诈骗团伙实施诈骗 获刑三年
近来年,电信诈骗案件数不胜数,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社会生活。在打击通讯网络诈骗的高压态势之下,诈骗团伙为了逃脱公安机关的侦查,使用便捷性、隐蔽性强的“goip”设备来实施诈骗而谋取利益,让人深恶痛绝。近日,松滋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诈骗财物而利用“goip”设备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手机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受王某(另案处理)邀约,共同为诈骗团伙运行和维护goip设备(网络通信硬件设备,支持手机卡接入,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二人在王某家中对goip设备进行了组装、测试,并在笔记本上下载了远程控制软件,供诈骗团伙对设备进行远程控制。徐某通过网络聊天群接受诈骗团伙指示对设备进行维护。诈骗团伙约定按照每张电话卡使用一天500元的标准给王某、被告人徐某支付报酬。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徐某按王某指示收到了xx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李某通过快递寄来的100张电话卡,并对该100张电话卡进行了测试,将其中可以使用的31张电话卡的号码保存在手机上,手机卡用于goip设备运行。
2020年7月5日至7月7日,被告人徐某收到指示,在家中将goip设备开机并连通网络后予以运行维护,诈骗团伙利用该设备多次拨打电话,以冒充网购客服退款、谎称消除征信记录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19起,诈骗数额共计636055.13元。因作案时间短,被告人徐某未取得违法所得。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归案。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电话卡诈骗财物而为其提供帮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案件情节,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于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徐某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澳客下载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收到来历不明的信息和网络链接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先核实真伪,切勿盲目点击或转账打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