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予以返还?-澳客下载

同居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作者: 周姚桃    发布时间:2020-10-29  访问次数:426

很多男女朋友结婚前都会经过一定时期的同居,在这期间往往会发生财物的来往。当两人同居后分手,特别是非好聚好散的情况下,若一方有赠与另一方财物,特别是比较贵重的财物,此时赠送方难免会无法接受“赔了夫人又折兵”!那么,赠送财物的一方能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受赠方返还赠送的财物呢?

案情回顾:2015年下半年,原告王某(化名)与被告夏某(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原、被告同居至2019年6月。同居期间原告给被告购买手镯一个、钻戒一只、钻石项链一条,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给被告数笔。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多次流产。2019年6月,被告收到原告给其微信转账5000元后便不再与原告联系。被告后与他人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同时,2018年9月,原、被告购买轿车时支付首付款105600元,按揭贷款65000万元(从2018年10月起至2020年3月止,每月还款3611.11元)。截至2019年5月,被告已还款28888元。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审理的是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的小轿车一辆,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物权法》规定,对共有的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原、被告同居期间双方共支付车款134488元,因不能确定出资额,该车款视为等额享有;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并一直由被告使用,且被告现与他人结婚,故被告应给付原告车辆分割款67244元。同居期间原告给被告购买的手镯一个、钻戒一只、钻石项链一条,系赠与行为,不再予以返还。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5月31日、6月3日分别给被告转款5000元、1000元、5000元,共11000元。因2019年6月3日后被告便与原告失去联系,故该款应平均分割,被告应给付原告分割款55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同居期间其通过微信的其他转款,被告表示该款用于其两人同居期间的正常开支及流产补偿,因原告无相关证据加以反驳,故对原告的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松滋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共有财产轿车归被告夏某所有,被告夏某给付原告王某车辆分割款67244元,财产分割款5500元,共计72744元。

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某不服上诉至荆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期间的正常财物往来,是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但是不管是出于信任,还是基于感情联络需要,在进行大额财产赠与时候,都须谨慎。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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