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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汛期影响施工 未经许可无证采伐被判刑

作者: 杨岭    发布时间:2020-10-22  访问次数:450

近日,洪湖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滥伐林木罪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0年5月,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在长江汛期前检查发现,该公司位于洪湖市某处长江外滩上种植的意杨林因受连续的大风天气和大雨造成的两岸滑坡影响而出现较为严重的倒伏、折断现象。该公司管理人员经商量后决定,为避免受损、倒伏和折断的林木流入长江,给汛期的长江行洪和航道通航造成安全隐患,必须对靠两岸边的各两排意杨进行砍伐清障。该公司随即联系了被告人李某某,经协商后以2000元的价格将上述位置约200株意杨卖给李某某。双方口头约定该公司负责办理采伐手续,等批复下来后再通知李某某采伐林木。6月1日至3日,被告人李某某因长江汛期已到,江水涨的很厉害,怕影响了采伐施工,在还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安排工人砍伐了其购买的意杨树林木,并将砍伐的木材出售,得款4213元。经现场勘验,该地段被伐杨树林木236株,计活立木蓄积35.92立方米。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洪湖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在庭审后主动预缴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为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律链接: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

法官提醒:在该案中,虽然被告人李某某砍伐的林木是自己花钱买的,但其因担心江水上涨影响施工,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的数量超过二十立方米,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在此提醒大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国家对森林和其他林木实行特别的保护,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面积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都属于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文章出处: 洪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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