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检疫的生猪被拒收 屠宰场岂容你蛮横嚣张?
作者: 林翠云 发布时间:2020-08-25 访问次数:451
近日,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因生猪未经检疫被拒绝屠宰后,采取暴力手段严重毁坏某屠宰有限公司财物的刑事案件。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4月,张某某将尚未经检疫部门检疫的生猪送到某生猪屠宰有限公司,被工作人员拒收后而发生争执,张某某当即拿起一把铁锹,将检疫室内的一台多通道智能金标仪砸坏,经鉴定,该仪器价值人民币2.46万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经被告人张某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加强生猪屠宰检验检疫,是实行“放心肉”关口前移、防范生猪产业发生系统性危险的重要举措,也是守护百姓舌尖上安全最关键的一环。
该案中,正是因为甲某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满生猪屠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合理拒绝,并采用暴力手段将检疫室的多通道智能金标仪砸坏,导致被害单位财产遭受损失,故应受到法律惩处。在此提醒,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增强食品安全理念,在生产、销售、食用等各环节保证食品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