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向婚外恋对象赠与财产,另一方是否可以要回?
发布时间:2020-09-21 访问次数:284
小夕(化名)与李四(化名)是夫妻关系。一天,李四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位名叫小丽(化名)的女士,两人相谈甚欢。已婚的李四并没有拒绝这位异性朋友的关心,一时的新鲜感让他头脑发热地认为对方就是自己的知己,彼此嘘寒问暖,关系逐渐暧昧。
为显示自己的大方,表达对小丽的诚意,李四瞒着妻子私底下多次给小丽转账,并为其购买车票、衣服,支付房租等等。
妻子小夕得知丈夫的所作所为后,非常生气,要求李四赶紧悬崖勒马,把为小丽花的钱要回来,否则,这日子就别过了。迫于妻子的压力,李四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立案。
身心遭受打击的小夕要求小丽立刻返还财物,但遭到对方拒绝,于是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小丽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取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处分时,应当协商一致。
该案中,李四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事后小夕不予追认,该行为显然属于无权处分,构成对妻子小夕财产权的侵犯,她有权予以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该案中,李四向婚外恋对象赠与财物,有悖社会道德,更违反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因此,李四的赠与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小丽取得的财产利益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小丽返还小夕的财产损失。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