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水域非法捕鱼 监利法院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澳客下载

禁捕水域非法捕鱼 监利法院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0-11-03  访问次数:292

近日,监利法院开庭审理了由监利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2020年7月4日10时许,监利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监利市渔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监利市长江故道杨坡坦水域执法时,发现王某利用竹杠、渔网等工具制成渔具(俗称“迷魂阵”)在该水域捕鱼,当场缴获各类鱼共计28.19公斤。

2020年6月29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决定从7月1日起对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捕,对全市483公里长江干流、93公里长江故道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为了准确界定被告人王某非法捕捞水域是否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法院工作人员联合检察院、公安局、渔政等相关工作人员前往水域现场查看。经过实地勘察,现场人员一致认定该水域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区域。

庭审过程中,监利法院依法对公诉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持调解。在承办法官耐心调解下,被告人王某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表示愿意积极赔偿生态修复费用。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王某自愿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100元,由监利市人民检察院交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种场实施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水产资源管理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渔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支付了环境损害修复费,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监利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保护好长江的生物多样性,事关国家的生态安全与长远发展。然而,由于长期受到多种人为干扰的影响,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已经严重衰退,其中肆意非法捕捞是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最主要、最直接的因素之一。这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既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进行了补偿,同时也向社会大众传达了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必要性,警示社会公众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是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尝试以生态恢复性司法措施保障生态修复的积极探索。


文章出处: 监利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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