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孩子是义务 合法权益受保护
离婚有因,孩子无辜,抚养孩子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孩子的抚养关系如何确定?拖欠或拒付孩子抚养费怎么办?这些问题已成为一些家庭的困扰。依法维权人民法院责无旁贷。
案情简介
甲某(化名)与乙某(化名)于2017年上半年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育一子丙某(化名)。2018年上半年,甲某与乙某经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女双方同意孩子在两岁以前暂由女方抚养,两岁以后男女双方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再确定孩子的抚养权,一周岁以内男方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满一周岁后男方应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满两周岁后由非抚养方每月支付1500元,孩子因教育、医疗和商业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丙某两周岁以前由甲某抚养,年满两周岁后,甲某与乙某就小孩的抚养问题未协商一致,目前丙某由甲某抚养,乙某已向丙某支付抚养费至2019年7月,但从2019年8月起未支付抚养费。2020年1月6日,原告丙某诉至荆州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乙某(丙某之父)支付其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抚养费9000元及医疗费2000元,并从2020年2月起至18周岁止按时支付抚养费。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某与甲某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乙某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乙某对丙某的医疗费虽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对丙某主张的医疗费予以支持。乙某与甲某在《离婚协议书》中虽对丙某两周岁后的抚养关系进行了弹性约定,但丙某年满两周岁后实际由甲某继续抚养,从有利于儿童成长的角度出发,丙某要求乙某按《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无不当,应依法支持支付抚养费至抚养关系变更之时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由被告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丙某给付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的抚养费9000元以及医疗费2000元,共计11000元;由被告乙某自2020年2月起每月向原告丙某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抚养关系变更之日止。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新发布的《民法典》对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关系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官提醒
孩子是每个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孩子的养育和照料是孩子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由谁抚养,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离婚后,如对方拖欠抚养费,孩子可作为原告,抚养孩子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要求对方按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