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银行卡,你可能已经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澳客下载

为他人提供银行卡,你可能已经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作者: 邹颖    发布时间:2021-06-11  访问次数:369

随着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的广泛普及,各式各样的犯罪手法从现实生活转入虚拟世界。经常可以在网上看到各种“兼职广告”,打着“高回报、低风险、轻轻松松发家致富”的口号,让很多人心动不已。为什么会有人花这么高的价钱去请人?很显然,这里头有诈!近日,松滋法院就办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都某某、郭某某、邓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向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银行卡、u盾等,农某某将上述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团伙使用。多名被害人被骗后,将被骗部分资金打入三被告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其中都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涉诈骗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715325.82元,郭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涉诈骗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525763元,邓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涉诈骗支付结算金额共计956498元。

2020年9月,农某某邀约都某某、邓某某、郭某某等人到珠海市,并为上述人员提供食宿,预备在银行卡被冻结时,让上述人员出面解冻。后因未发生冻结情形,都某某、邓某某、郭某某等人才各自返回。在同年11月,被告人都某某被抓获;被告人郭某某和邓某某被传唤至公安局。

被告人都某某、郭某某、邓某某以明显异常的价格和方式交易银行卡,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地位、作用相当;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都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邓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近年来,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现象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持续高发,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切勿为贪图小利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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