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助“电信诈骗”为虐,出售个人银行卡被判刑!-澳客下载

以案说法:助“电信诈骗”为虐,出售个人银行卡被判刑!

作者: 林翠云    发布时间:2021-07-01  访问次数:456

案例1:2020年12月,房某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出售。同时,房某介绍谈某以卖银行卡的方式向自己偿还欠款。谈某在明知出售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交给房某,由房某以4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用于抵偿谈某的欠款。2021年1月,易某在微信上被骗13.8万元,转入谈某的银行卡。同日,被害人徐某在微信上被骗12万元,转入谈某的银行卡。荆州区检察院向荆州区法院提起公诉,荆州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房某与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等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案例2:2020年12月,被告人郭某、梁某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约定以每张卡人民币1500元至2000元的价格出售自己的银行卡。通过郭某的手机微信与上线联系,并配合上线到江西省九江市办理银行卡,后将郭某的两张银行卡与梁某的三张银行卡出售。郭某获利人民币300元。2021年1月,被害人李某被电信网络诈骗30万元直接转入郭某的银行卡。被害人吴某、王某、潘某共计被电信网络诈骗38.8万元均直接转入梁某的银行卡。2021年1月,被害人刘某、吕某、刘某甲等被电信网络诈骗共计46.68万元均直接转入梁某的银行卡。荆州区检察院向荆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荆州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郭某、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以上两个案例均是被告人运用贩卖银行卡赚钱,从而使电信诈骗得以实施的违法行为。近年来,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而贩卖电话卡、银行卡是此类犯罪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因为电信网络诈骗作案中总要涉及两个关键的工具,一个是用于诈骗的电话号码(电话卡),另一个则是用于骗取资金的银行卡。因此,诈骗分子一般会通过租赁、购买由他人实名注册的“两卡”进行身份伪装,由此掩人耳目。上述两个案例的被告人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向他人出售,导致多人在后续的电信诈骗案中被骗,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今年以来,荆州区法院已审结5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且有4起案件上游均为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网络电信诈骗数额达320万余元。出售银行卡,不仅有可能影响个人征信,还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大家,自身银行卡不出售,他人银行卡不购买。一定不要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主体以及更恶劣犯罪的“帮凶”。千万别为蝇头小利,因小失大。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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