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伤者“挂床”住院 不合理费用法院不予认定
作者: 刘佳 发布时间:2020-10-09 访问次数:388
民事案件中有部分受害人未实际在医院住院治疗或者病历记载的住院天数与实际住院天数不符,但仍依据该不实住院记录向侵权人额外索赔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那么,“挂床”住院产生的不合理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呢?近日,石首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该案中原告“挂床”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营养费等均不予认定。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刘某驾车在解放路与明珠大道交叉路口与杨某某相撞,杨某某受伤。经石首市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受伤后,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记录载明其住院天数为99日。后杨某某将刘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近16万元。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原告存在“挂床”治疗的情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
法院判决
依据保险公司的申请,承办法官向医院调取了原告杨某某在住院期间的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体温单等证据。上述证据证实,杨某某实际住院天数为83天,应当依据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对于其“挂床”期间的不合理费用不予支持。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某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商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依法主张侵权人赔偿其损失是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挂床住院”不仅人为地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也加重了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还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法官也希望能通过具体案件的判决能给日后挂床住院者敲响警钟,呼吁大家合理维权、诚信维权。
文章出处: 石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