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三次入狱,屡教不改再次获刑!-澳客下载

多次盗窃三次入狱,屡教不改再次获刑!

作者: 林翠云    发布时间:2020-09-30  访问次数:503

案情简介

2007年至2015年,周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周某某在荆州市公安县某车站扒窃作案1起,在荆州市荆州区城区与陈某某(已判决)预谋,采取周某某实施盗窃、陈某某骑摩托车接应的方式扒窃作案3起。共盗窃手机4部,价值人民币6760元,其中3部手机已追回返还被害人,1部价值4080元的苹果x手机未追回。2019年10月20日周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2020 年6月19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此,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800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人董某某经济损失4080元。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侵犯他人权益、突破法律底线而谋取的财富,终将“竹篮打水一场空”,不仅为人所耻,还会落得锒铛入狱的凄凉下场。周某某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刑,出狱后不汲取教训,屡教不改多次扒窃手机,侵犯他人利益,法网恢恢罪责难逃。

“十一”长假即将到来,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出门在外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手机、钱包等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尤其是在人员密集的地方,更应提高警惕。谨防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成自身财物损失,确保平安出行。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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