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1-12-02 访问次数:2174
3月26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议在石首召开,会议在完成其它议程的同时,重点讨论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讨论稿)》,各基层法院执行局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会后,中院执行局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经党组审议通过后下发实施。
其主要内容有: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优化执行工作环境
(一)全市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精神,把握党中央动员全党全社会力量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历史机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增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在思想认识上有高境界,工作目标上有新起点,执行方式上有硬举措,体制机制上有大完善,后勤保障上有强力度。
(二)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执行工作真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检查指导、听取汇报、通报情况、解决问题。要从思想认识、宏观决策、思路布局、总体安排、人力配置、经费投入、装备投放、争取领导机关重视支持及有关部门配合协作、优化执行工作环境等方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要切实研究解决好执行工作中的具体困难问题,要在明确部门及执行人员的职责任务、确定执行工作重点、研究分析执行难的症结、提出解决执行难的对策、组织重大执行活动、督办具体案件执行等方面抓好组织落实协调工作。
(三)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优化执行工作环境。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反映执行工作重大情况,争取重视、支持和理解,解决执行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下,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和影响,优化执行工作外部环境,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各界配合、法院主抓的执行工作格局。
(四)充分借助基层组织力量,建立执行协助网络。加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将执行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干扰、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形成全社会都关心、重视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协作配合,严惩暴力抗法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一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形成强大的社会威慑力,促进司法环境的改善。
(六)加强执行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建设,形成社会各界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合力。各基层法院要积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以人大决议或县(市)区级“两办”文件形式成立执行联动机制,使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作用。
二、完善执行工作制度,突出执行规范化管理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全市两级法院要建立对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以及财产刑执行的流程管理规定和制度。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完善执行管理机制,防止滥用执行权。要从防止执行权过度集中、缺乏监督制约,解决滥用执行权的问题入手,推进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立的改革,建立执行案件流程跟踪管理和期限预警制度。
(三)进一步明确中院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机制。要统一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能,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的行使部门和人员,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使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杜绝随意执行、消极执行、简单执行、违法执行乃至乱执行现象。
(四)认真执行<<关于对民事执行中采取拍卖措施实行审批的通知>>(荆中法[2008]第80号)。中院将加强对各基层法院民事执行中采取拍卖措施和行为的监督,依法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中院执行局、纪检、监察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基层法院采取拍卖措施的执行案件报中院审批情况进行检查,严肃处理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
(五)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提高监督实效。完善对执行工作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既要自觉接受包括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各界和诉讼当事人监督在内的外部监督,又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完善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中院赋予执行案件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对执行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行使评查权,对违法执行或有执行条件而执行不到位的进行督促纠正和责任追究。
(六)重点解决当事人反映的执行不力,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对当事人反映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予以查封、扣押,致使相关财产被转移、转让、抵押、毁损、灭失的;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未及时冻结、扣划,致使被转移、提取、支现的;申请人提供了可执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有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人员没有采取措施核实,导致执行不能的;对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而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造成财产被转移、隐匿,导致执行不能的;查封、扣押财产未及时处理或解封,致使财产严重贬值或灭失的;对行踪不明的被执行人,没有查实是否真正下落不明的,或有被执行人线索,未立即赶到现场执行的;受案后,主执行法官对案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到位,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的情况,中院将及时核查,严肃处理。
(七)进一步规范中止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执行工作,确保执行公正。对拟裁定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严格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审批程序。中院执行局、纪检、监察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私自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一律按违法审判、执行案件追究相应责任。
(八)加大委托案件的执行力度,解决委托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结合今年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切实摸清底数,建立委托执行案件专项登记制度,将受托案件纳入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及统一目标考核。中院将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委托执行的相关制度,强化委托执行的催办,督办检查,切实解决委托执行案件积压的问题。
(九)要加快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执行统计工作,进一步强化执行公开。中院将定期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及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强化在执行中公开执行流程、公开执行措施、公开执行期限和结果。对有重大影响和社会关注度大的案件,要邀请新闻机构对执行过程公开报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执法监督员参与执行。
三、改进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力度,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要对辖区内重大疑难案件以及“骨头”、“钉子”案适用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制度。中院将通过提级、交叉、指定执行、挂牌督办、执行会战等方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干扰,攻克难案。
(二)对涉及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以及特困群体等案件,要研究难以执行的原因,及时提出对策,及时向领导机关、监督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通报情况,争取支持。
(三)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完善并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四)穷尽手段。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特点,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实行财产申报、强制审计、限制出境和高消费,公布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今年要对一批抗拒执行、恶意逃债的典型案件,通过执行会战、媒体曝光、悬赏执行等方式攻坚。
(五)强化执行威慑。以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在具体执行中的适用为重点, 探索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开展一次专项活动,选择一批典型案件,采取张贴公告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出国、出境、强制审计、公安机关协查等措施,彰显执行威慑,扩大社会效果。
(六)拓宽执行工作思路,讲求执行策略。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扩大执行影响;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既抓一般案件执行,又选择重点案件突破,消化积案;坚持常规执行与突击执行相结合,对同类案件或同一区域的案件,发布限期执行公告,在公告栏与互联网上公开曝光。召开集中兑现执行标的大会,使被执行人迫于法律与舆论的双重压力履行义务;坚持分期履行与集中履行相结合,坚持现金履行与变通履行相结合,既督促被执行人现金偿付义务,又采取以物抵债、代位执行等方法,提高执行到位率。在执行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继续探索快捷、有效的思路和方法,用足用活法律规定的各类执行措施。在把握强制力的同时,注重说服力;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体现司法文明;在实现公正的同时,追求效率。
四、加强执行队伍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定理想信念。教育并引导执行干警崇尚法治,忠于职守,坚持真理,不畏艰险,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发现认识解决问题。进一步端正指导思想,更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增强做好执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强化纪律意识,教育干警在执行工作中听从指挥、服从安排、遵纪守法、令行禁止。
(三)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推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继续开展每半年一次的“七查”活动,即查有无占用、挪用执行款物,查有无收受当事人钱物,查有无违反执行程序办关系案、人情案,查有无在委托、评估、拍卖环节得回扣、捞好处,查有无向申请执行人索要钱物,查有无向申请人乱收费和拉赞助,查有无超标的执行、以执代审的问题。对暴露的问题及时处理,切实加以整改。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安排执行干警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开展岗位练兵和新老法官“传帮带”活动,使执行人员具备从事执行工作必需的综合素质和技能。
(五)调整充实和配齐配强执行力量,稳定执行工作队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迅速落实执行局机构编制设置、执行局长为院党组成员的级别待遇。对不适合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通过队伍素质的提升,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协调、反应、处置能力。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记功授奖方面,对执行人员适当倾斜。要按照审判队伍与执行队伍同等重要、齐头并进的思路,依照职业法官的标准充实执行力量,培养业务骨干,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执行队伍。
(六)改进执行装备,改善执行条件。根据执行工作的特点与需要,为执行局配齐配好车辆、摄录、防暴等装备,关注执行干警人身安全,加大保护力度,按标准发放出差补助,满足外出执行的基本需求。
五、高度重视执行信访处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制止和防范暴力抗法和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
(一)建立完善的执行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处理机制。各基层法院要按要求设立执行信访的常设机构和日常接访人员,规范工作流程。建立执行信访责任机制,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重大执行事项典型案件通报制度的暂行规定》,畅通全市法院执行机构信息交流渠道,对因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失职渎职等引发群体信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二)建立重大案件执行预案制度。对执行中发现并掌握的各种抗拒、阻碍、干扰执行的苗头、倾向或者可能出现暴力抗拒执行,以及以自杀、自残等方式抗拒、阻挠、拖延执行等情况,要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预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一旦出现意外事件,要迅速向中院执行局、本院领导、监督机关汇报、通报情况,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避免矛盾升级、事态扩大,形成群体事件或责任事故。
(三)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多渠道化解矛盾。对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等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案件,要积极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司法救助基金、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向当地党委、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反映情况,得到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积极探索涉及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措施上,要形成长效机制,见到实际成效。
其主要内容有: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优化执行工作环境
(一)全市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进一步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精神,把握党中央动员全党全社会力量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历史机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增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在思想认识上有高境界,工作目标上有新起点,执行方式上有硬举措,体制机制上有大完善,后勤保障上有强力度。
(二)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执行工作真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检查指导、听取汇报、通报情况、解决问题。要从思想认识、宏观决策、思路布局、总体安排、人力配置、经费投入、装备投放、争取领导机关重视支持及有关部门配合协作、优化执行工作环境等方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要切实研究解决好执行工作中的具体困难问题,要在明确部门及执行人员的职责任务、确定执行工作重点、研究分析执行难的症结、提出解决执行难的对策、组织重大执行活动、督办具体案件执行等方面抓好组织落实协调工作。
(三)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优化执行工作环境。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反映执行工作重大情况,争取重视、支持和理解,解决执行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在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下,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和影响,优化执行工作外部环境,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各界配合、法院主抓的执行工作格局。
(四)充分借助基层组织力量,建立执行协助网络。加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将执行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干扰、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形成全社会都关心、重视和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协作配合,严惩暴力抗法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一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形成强大的社会威慑力,促进司法环境的改善。
(六)加强执行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建设,形成社会各界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合力。各基层法院要积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以人大决议或县(市)区级“两办”文件形式成立执行联动机制,使执行联动机制切实发挥作用。
二、完善执行工作制度,突出执行规范化管理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理顺执行机构与法院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实行严格的归口管理,统一由执行机构负责实施。全市两级法院要建立对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以及财产刑执行的流程管理规定和制度。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完善执行管理机制,防止滥用执行权。要从防止执行权过度集中、缺乏监督制约,解决滥用执行权的问题入手,推进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立的改革,建立执行案件流程跟踪管理和期限预警制度。
(三)进一步明确中院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机制。要统一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能,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的行使部门和人员,优化执行职权配置,使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杜绝随意执行、消极执行、简单执行、违法执行乃至乱执行现象。
(四)认真执行<<关于对民事执行中采取拍卖措施实行审批的通知>>(荆中法[2008]第80号)。中院将加强对各基层法院民事执行中采取拍卖措施和行为的监督,依法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中院执行局、纪检、监察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基层法院采取拍卖措施的执行案件报中院审批情况进行检查,严肃处理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
(五)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提高监督实效。完善对执行工作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既要自觉接受包括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各界和诉讼当事人监督在内的外部监督,又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完善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中院赋予执行案件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对执行案件的程序和实体处理行使评查权,对违法执行或有执行条件而执行不到位的进行督促纠正和责任追究。
(六)重点解决当事人反映的执行不力,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对当事人反映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予以查封、扣押,致使相关财产被转移、转让、抵押、毁损、灭失的;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未及时冻结、扣划,致使被转移、提取、支现的;申请人提供了可执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有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人员没有采取措施核实,导致执行不能的;对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而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造成财产被转移、隐匿,导致执行不能的;查封、扣押财产未及时处理或解封,致使财产严重贬值或灭失的;对行踪不明的被执行人,没有查实是否真正下落不明的,或有被执行人线索,未立即赶到现场执行的;受案后,主执行法官对案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到位,导致案件执行不能的情况,中院将及时核查,严肃处理。
(七)进一步规范中止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执行工作,确保执行公正。对拟裁定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严格审查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审批程序。中院执行局、纪检、监察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私自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一律按违法审判、执行案件追究相应责任。
(八)加大委托案件的执行力度,解决委托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结合今年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切实摸清底数,建立委托执行案件专项登记制度,将受托案件纳入本院案件流程管理及统一目标考核。中院将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委托执行的相关制度,强化委托执行的催办,督办检查,切实解决委托执行案件积压的问题。
(九)要加快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高度重视执行统计工作,进一步强化执行公开。中院将定期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及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强化在执行中公开执行流程、公开执行措施、公开执行期限和结果。对有重大影响和社会关注度大的案件,要邀请新闻机构对执行过程公开报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执法监督员参与执行。
三、改进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力度,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要对辖区内重大疑难案件以及“骨头”、“钉子”案适用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制度。中院将通过提级、交叉、指定执行、挂牌督办、执行会战等方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因素干扰,攻克难案。
(二)对涉及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以及特困群体等案件,要研究难以执行的原因,及时提出对策,及时向领导机关、监督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问题,通报情况,争取支持。
(三)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完善并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
(四)穷尽手段。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特点,对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实行财产申报、强制审计、限制出境和高消费,公布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措施。今年要对一批抗拒执行、恶意逃债的典型案件,通过执行会战、媒体曝光、悬赏执行等方式攻坚。
(五)强化执行威慑。以强化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在具体执行中的适用为重点, 探索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开展一次专项活动,选择一批典型案件,采取张贴公告悬赏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出国、出境、强制审计、公安机关协查等措施,彰显执行威慑,扩大社会效果。
(六)拓宽执行工作思路,讲求执行策略。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扩大执行影响;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既抓一般案件执行,又选择重点案件突破,消化积案;坚持常规执行与突击执行相结合,对同类案件或同一区域的案件,发布限期执行公告,在公告栏与互联网上公开曝光。召开集中兑现执行标的大会,使被执行人迫于法律与舆论的双重压力履行义务;坚持分期履行与集中履行相结合,坚持现金履行与变通履行相结合,既督促被执行人现金偿付义务,又采取以物抵债、代位执行等方法,提高执行到位率。在执行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继续探索快捷、有效的思路和方法,用足用活法律规定的各类执行措施。在把握强制力的同时,注重说服力;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体现司法文明;在实现公正的同时,追求效率。
四、加强执行队伍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定理想信念。教育并引导执行干警崇尚法治,忠于职守,坚持真理,不畏艰险,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发现认识解决问题。进一步端正指导思想,更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增强做好执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高职业素养。强化纪律意识,教育干警在执行工作中听从指挥、服从安排、遵纪守法、令行禁止。
(三)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推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增强干警廉洁自律意识。继续开展每半年一次的“七查”活动,即查有无占用、挪用执行款物,查有无收受当事人钱物,查有无违反执行程序办关系案、人情案,查有无在委托、评估、拍卖环节得回扣、捞好处,查有无向申请执行人索要钱物,查有无向申请人乱收费和拉赞助,查有无超标的执行、以执代审的问题。对暴露的问题及时处理,切实加以整改。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安排执行干警参加各类专业培训,开展岗位练兵和新老法官“传帮带”活动,使执行人员具备从事执行工作必需的综合素质和技能。
(五)调整充实和配齐配强执行力量,稳定执行工作队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迅速落实执行局机构编制设置、执行局长为院党组成员的级别待遇。对不适合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通过队伍素质的提升,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协调、反应、处置能力。在晋职晋级、评先评优、记功授奖方面,对执行人员适当倾斜。要按照审判队伍与执行队伍同等重要、齐头并进的思路,依照职业法官的标准充实执行力量,培养业务骨干,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执行队伍。
(六)改进执行装备,改善执行条件。根据执行工作的特点与需要,为执行局配齐配好车辆、摄录、防暴等装备,关注执行干警人身安全,加大保护力度,按标准发放出差补助,满足外出执行的基本需求。
五、高度重视执行信访处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制止和防范暴力抗法和执行突发事件的发生
(一)建立完善的执行信访工作制度和工作处理机制。各基层法院要按要求设立执行信访的常设机构和日常接访人员,规范工作流程。建立执行信访责任机制,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重大执行事项典型案件通报制度的暂行规定》,畅通全市法院执行机构信息交流渠道,对因违法执行、消极执行、失职渎职等引发群体信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二)建立重大案件执行预案制度。对执行中发现并掌握的各种抗拒、阻碍、干扰执行的苗头、倾向或者可能出现暴力抗拒执行,以及以自杀、自残等方式抗拒、阻挠、拖延执行等情况,要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预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一旦出现意外事件,要迅速向中院执行局、本院领导、监督机关汇报、通报情况,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避免矛盾升级、事态扩大,形成群体事件或责任事故。
(三)积极推进司法救助,多渠道化解矛盾。对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等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案件,要积极落实省委关于建立司法救助基金、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向当地党委、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反映情况,得到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积极探索涉及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措施上,要形成长效机制,见到实际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