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气用事帮朋友出头 聚众斗殴获刑三年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日18时许,肖某驾车在某商场停车场与强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强某某的朋友王某某等人与肖某的朋友谢某等人赶到事故现场,双方因争执而发生肢体冲突。谢某等人所在的某公司负责人郑某某(已判刑)得知后,认为公司员工被欺负,于是让邵某、宋某等5人再邀约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参与斗殴。
被告人杨某受宋某邀约与其他人员聚集后,驾驶饶某的汽车到自己的租住屋内拿了多把鲨鱼刀等刀具。杨某等人拿着刀具、棍棒,并在上衣粘贴胶布作为标志,随即赶到事故现场与郑某某会和。在被害人李某某、冯某某准备驾车离开某商场停车场时,郑某某等人误认为李某某、冯某某是对方打架的人员,遂将二人围住,持刀、棍砍砸小车并殴打李某某和冯某某。经鉴定,李某某、冯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车损价值11450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1月16日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4月30日,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参与由郑某某发起组织的在公众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杨某应予处罚。被告人杨某明知郑某某等人在聚众斗殴,而接受宋某的邀约,积极运送管制刀具,在持械聚众斗殴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审理过程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为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法官提醒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该案中,杨某受人邀约后,积极提供殴斗械具,持械聚众斗殴,伤害他人身体、损坏他人财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情节严重,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朋友之间重情讲义本无可厚非,但关心、帮助和支持朋友要讲原则守规矩,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聚众斗殴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会引火烧身,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在此提醒大家,受朋友邀约参与争强斗狠时,要冷静不要冲动,要规劝不要纵容,坚持以和为贵,切勿以牙还牙、伺机报复,从而触犯法律遭受牢狱之灾。如果朋友一意孤行,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及时控制事态,依法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