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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狩猎 守护绿色洪湖

作者: 杨岭    发布时间:2022-06-02  访问次数:48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61日,洪湖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洪湖法院院长郭鹏担任审判长,洪湖检察院检察长朱野出庭支持公诉,洪湖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相关职能单位代表等40余人应邀旁听庭审。

202112月初,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先后多次在洪湖市的大沙、龙口等地,采取晚上预先放置捕猎陆生野生动物工具的“铁鼠夹”,次日收取猎物等手段,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截至案发,被告人李某共猎捕黄鼬(俗称黄鼠狼)41只,草兔1只,经鉴别和评估,被告人猎捕的黄鼬、草兔均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造成的直接经济环境资源损失为人民币32880元。

洪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赔偿因其非法狩猎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32880元。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服判。

该案的公开宣判,既依法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又以案释法,引导群众自觉加入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行动,达到惩治违法犯罪和生态保护治理的双重目的。下一步,洪湖法院将坚持把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作为履行审判职能的重点工作来抓,紧紧围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认真践行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恢复性司法机制,切实为洪湖的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文章出处: 洪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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