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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宣传之商标篇

作者: 黄芳    发布时间:2021-04-28  访问次数:417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倡导创新文化,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活动主题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此次活动为契机,组织开展“以案释法” 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商标是指商品生产或者经营者为区别于其他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和类似商品,而使用于自己的商品上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所构成的显著标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后申请人在注册有效期内即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他人不得侵害。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时,权利如何救济?下面,请跟随小编从荆州法院近期审理的两起涉商标案件中看一看商标侵权的救济途径。

案例一:原告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市区某门窗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系第7153379号“hopo”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6类,包括金属门装置、金属门把手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2018年6月22日,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市分局作出沙工商处字[2018]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经消费者举报,2018年4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到被告店内进行现场检查,查获了假冒“hopo”商标的下列门窗配件:指纹执手394个、剑形执手478个、大型指纹执锁95个、一字锁1845个、103型歪把子执手318个、103型扁歪把子执手100个、合页2600个、锁座(杆)920个、702型执手175个。事后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市分局对前述侵权商品共计6925个予以没收,并罚款20万元。原告以该行政处罚事实为依据,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侵害原告第71533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对注册号为7153379号“hopo”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hopo”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假冒“hopo”注册商标的门窗配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市分局已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收了侵权产品,被告的侵权行为已得到有效制止,故在该案中再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原告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结合该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以案释法:我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采取的是司法和行政并行的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以注册商标保护为例,权利人发现存在侵权行为的,可以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可以处以罚款。同时,权利人可以就其损失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双方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案例二:被告人夏某某等七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

案情介绍:“白云边”标识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第5576721号注册商标。2017年-2019年间,被告人夏某某等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邀约或伙同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白云边”包装材料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白云边”包装材料仍故意予以销售。郑某某涉案金额为502930元,从中获利22000元,包装材料所涉及到商标数量为579200件。胡某某涉案金额为413530元,从中获利77500元,包装材料所涉及到商标数量为2403644件。夏某某销售金额为3575600元,从中获利240000元,包装材料所涉及到商标数量为2929900件。贾某某涉案金额为80000元,从中获利80000元,运输假冒“白云边”包装材料所涉及到商标数量为1430000件。方某某涉案金额为326000元,实际获款189330元,包装材料所涉及到商标数量为354800件。广某某涉案金额为544700元,从中获利25000元,包装材料所涉及到商标数量为429080件。罗某某销售金额为372500元,从中获利36000元,包装材料所涉及到商标数量为282900件。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七被告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等6人伙同他人,明知是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仍故意销售,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贾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特别严重。七被告人均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夏某某等七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共1342830元(罚金从扣押财物中扣减),没收违法所得共663800元 ,没收扣押的犯罪工具及非法制造的“白云边”注册商标标识包装材料。

以案释法:注册商标专用权司法保护有三种途径,一是民事司法保护,权利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是行政司法保护,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存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情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刑事司法保护,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危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专节规定有“侵犯知识产权罪”,列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七个罪名。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当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达到严重情节时,权利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定案后以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侵权人施以刑罚,从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恢复被扰乱的市场经济秩序。


文章出处: 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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