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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一切化解矛盾的机会

发布时间:2011-12-02  访问次数:2005
  按照职能分工,我院执行庭实施执行裁决和执行监督,执行裁决、执行监督案件移送前,执行实施法官一般都作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执行庭在这类案件审查过程中,仍然不放过任何可能调处的机会,促成了多起执行案件的调解。
  王某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柯罗恩投资公司支付调解书确定的90万元中下余的30万元。执行过程中,柯罗恩投资公司主张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并提交了王某先后出具的三张各30万元的收款收据。最后一张收据上,王某注明了:“调解书内容已执行完毕”。王某主张第二张30万元的收据开出后,柯罗恩投资公司并没有付款。柯罗恩投资公司提出该30万元按照王某的要求汇给了她的债权人胡某,并且提交了汇款依据,而王某称自己与胡某没有业务关系,也没有同意将款付给胡某。双方争议较大,执行法官专门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王某坚决要求执行,情绪十分不稳定,因此多次与执行法官发生争吵。反复说服无效后,执行法官只得将案件移送执行庭裁决。
  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证据确凿,执行庭审查后认为应该裁定驳回王某的执行申请。执行庭庭长在审核案件文书时发现王某主张执行的态度十分坚决,并且执行听证会笔录记载王某陈诉理由时多次说:“有些事我不想说”,感觉其中可能另有隐情,为了慎重,通知王某再次到庭了解实情。
  王某到庭后,不能提出新的证据,但道出了纠纷源于几方生意中没有证据的纠葛。鉴此,执行庭庭长和承办人孙伟同志一道对王某反复说理解释,强调当事人之间没有证据的纠葛更适于案外途径解决,法院的裁决并不利于本案纠纷的处理,甚至会帮倒忙。王某明白其中的道理后,撤回了执行申请。
  唐纯亮申请执行国信公司欠款一案,我院依法拍卖了国信公司在湘鄂大市场的7920.2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拍卖完成后,案外人钟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我院拍卖的土地中,有1350平方米其已另案申请公安县人民法院先行查封。而拍卖前实施查封时,土地登记机关并没有告知公安县人民法院已经部分查封的事实。
  由于拍卖已经完成,执行庭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组织双方协商上。唐纯亮与钟某都有协商的意愿,但由于湘鄂大市场项目中途下马,使二债权人陷入经济困境,多次达成协议,都没有按时履行。几次调解后,当事人互相失去了信任,钟某坚决不同意再调解。但执行庭的承办人不放弃调解,对案件申请了延期。第五次调解时,按照承办人的方案,唐纯亮带着好不容易筹到的6万元现金先到执行庭,通过代理人看到现金后,钟某才同意到庭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钟某撤回了执行异议,同时还向公安县人民法院撤回了执行申请。这样,执行异议解决的同时,还促成了本院和公安县人民法院两个陷入执行困境案件一并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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