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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对外委托和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9  访问次数:87


为确保中介机构选择和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依法、规范、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湖北省法院司法委托鉴定、评估案件办理规程(试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全市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除最高院司法网络询价平台案件以外,凡涉及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审计、鉴定和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一律由司法鉴定部门统一对外委托。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委托。

第二条  全市法院对外委托和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案件,应由主办人、协办人两名承办人承办。

第三条  全市法院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名册核准的资质范围内确定中介机构和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除法律规定以外,不得超辖区范围选择、指定。

第四条  当事人要求协商选择拍卖、鉴定案件中介机构的,应当严格审查,防止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第五条  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由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摇号轮候方式集中指定,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自行指定。法律规定需采取竞争方式的,应制定符合个案特点的评分标准,提请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条  采取摇号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和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邀请督察部门人员或本部门廉政督察员参与监督,监督情况要形成笔录,由当事人、监督人、主办人、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要邀请督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七条  破产案件管理人在全省范围内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同一时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件案件,已达到三件未结案件数的,应暂停该管理人的选任,待未结案件不足三件时自动恢复选任资格。

第八条  两级法院领导必须加强对对外委托和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但不得就受委托的案件提出具体意见,不得为案件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和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九条  全市法院必须坚持非职务过问案件报告制度。对于非职务过问案件行为,要将过问者姓名、职务以及过问要求通过“三个规定”平台报送或直接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条  全市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职人员从业限制的规定,具有各类专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挂靠中介机构执业,更不得从中介机构领取报酬。      

第十一条  全市法院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廉洁纪律,不得向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规收取费用或者乱拉赞助,不得向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要求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参与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支付费用的旅游、娱乐等活动。

第十二条  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干涉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操作和具体业务行为。支持中介机构依照行业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司法委托业务。

第十三条  全市法院工作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姊妹,不得参与本院对外委托拍卖或者变卖涉案财产的处置和竞买。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一律按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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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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