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谁损害谁治理 法促生态修复-澳客下载

【我为群众办实事】谁损害谁治理 法促生态修复

作者: 雷敏    发布时间:2021-04-19  访问次数:490

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既面临刑事追责,又需承担民事赔偿,还要参与劳务抵偿。吃“牢饭”、赔钱款、做义工,这一套“三连招”下来,三人直呼“非法捕捞使不得”。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曾某某、杨某某、龚某某在位于公安县章庄铺镇的牛浪湖内,非法捕捞水产品4次,共捕捞鱼获物219.95千克。曾某某、杨某某、龚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多次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牛浪湖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将择期宣判。

在这一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荆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指定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向三人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4月16日下午,在公安法院的促成下,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曾某某、杨某某、龚某某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曾某某、杨某某、龚某某每人赔偿生态恢复费用人民币5000元。此外,曾某某、杨某某、龚某某还要以巡湖、法治宣传的形式进行劳务抵偿。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三人须按照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求进行巡湖工作,每人累计工作时长需达到100小时,每人参与法治义务宣传30次。三人家属当场给付生态损害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一个行为,两种责任。非法捕捞水产品涉嫌犯罪,且造成生态破坏,刑事层面面临刑罚,民事层面承担赔偿。此案的办理,是公安法院运用法治手段护航绿水青山,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

法官心语:此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涉及生态损害赔偿。在未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法院积极促成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与三行为人和解,这样既能够节约司法资源,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加强“绿色”法治宣传,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