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世界环境日 沙市区法院发布生态典型案例-澳客下载

“6•5”世界环境日 沙市区法院发布生态典型案例

作者: 廖兆铭    发布时间:2021-06-07  访问次数:450

2021年“6·5”世界环境日主题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意在进一步唤醒全社会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沙市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惩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现发布该院审理的三起典型涉环境资源案例。

案例一:陈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4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甲驾驶三轮摩托车带着被告人陈乙、陈丙从家中出发前往长江江陵柳口段江边。三人到达目的地后将三轮摩托车停好,陈甲带着一个塑料桶和一个蛇皮袋,陈乙带着一套电击设备和一个背篓,陈丙带着一套电击设备,于22时许开始顺着岸边往下游方向步行约1公里,然后从下游往上游方向开始电捕鱼。陈乙和陈丙通过电击设备把鱼电晕,再用电抄网把鱼捞起来放到陈乙的背篓和陈甲的塑料桶、蛇皮袋中,鱼装满后陈甲就把鱼搬到岸边的三轮摩托车上,往返若干趟。5月5日凌晨2时20分许,三人返程回家时被执法人员抓获,现场查获逆变器、蓄电池等组成的电击设备2套、渔获物125.08公斤。

经荆州市渔业生态鉴定评估专家库的专家评估,评估意见认为,电捕鱼对鱼类的性腺生理功能造成的损伤,直接影响到鱼类种群的繁衍,影响到鱼卵的正常发育。电捕鱼对渔获物并无具体的选择性,对水体中的水生生物如鱼类、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都可能造成致命伤害。陈丙、陈甲、陈乙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击捕鱼,造成成鱼损失量约为500.32公斤,估算受损的卵或苗共计约16.13万尾,导致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损失量难以估算。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陈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陈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逆变器、蓄电池等组成的电击设备两套予以没收,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上缴国库。

三、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丙、陈乙、陈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15400元(已履行)。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丙、陈乙、陈甲共同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因本案支付的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3000元(已交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说法:

长江流域含有丰厚的水生资源,其特有的物种包括已经灭绝或濒临灭绝的扬子鳄、中华鲟、长江白鲟、白鳍豚、江豚,以及较为常见的武昌鱼、鮰鱼。保护好长江的水生资源,对于保护我国野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长江“十年禁渔”已全面启动实施,对于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捕捞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坚决打击。

案例二:邓某某等非法采矿案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周某约定,由王某租赁周某的采砂船,王某向周某支付10万元/月的租金,剩余利润全部由王某所有。2018年底,被告人王某经卢某(另案处理)邀约,驾驶采砂船到长江石首水域非法采砂未果,之后卢某介绍王某与被告人邓某相识,并商定王某负责安排采砂船到长江荆州水域非法采砂,邓某负责采砂安全和联系运输船买家,王某利润为采砂款的60%,邓某利润为采砂款的40%。期间,邓某与被告人陈某约定,由陈某负责联系运输船买家,邓某向陈某支付1元/吨的报酬。被告人邓某安排被告人胡某上采砂船,负责与运输船对接并监督采砂船作业。被告人陈某安排被告人白某上船协调采砂船与运输船对接并监督采砂船作业,同时安排叶某接送白某,并在岸上放哨,以防长江航运公安局、水政监察等执法部门巡逻船检查。

2019年1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带领采砂船在胡某、白某的指引下,与陈某介绍的两艘运输船在长江荆州鸭子口水域汇合并开展非法采砂作业,当晚采砂船与运输船非法采砂4000吨。

2019年1月11日晚,王某带领采砂船在胡某的指引和叶某的驾驶下,与陈某介绍的两艘运输船和罗某(另案处理)帮助代某介绍的一艘运砂船汇合并开始采砂。当晚非法采砂5000吨。

2019年1月13日,王某在胡某的指引下,带领“湘桃江机5178”运输船与采砂船在长江荆州李埠段水域汇合并非法采砂2056.1吨。当晚12时30分许,双方非法采砂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王某、胡某、裴某、邓某被当场抓获。

法院判决:

被告人邓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胡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陈某、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代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白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河床砂石是河道稳定、水沙平衡的物质基础,可供开采的河床砂石每年是有限的,无限制地、掠夺式地非法采砂,将会破坏长江河势,破坏长江河床的冲淤平衡。在长江河床上非法采砂,既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还影响桥梁和通航安全。沙市区法院近年来对于非法采砂的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努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童某非法狩猎案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24日、25日22时左右,被告人童某利用购买的头灯、丝网,在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东湖村一组住宅附近的竹林中,以头灯照明和用丝网做成的捕鸟网并用的方式捕捉麻雀12只,后将捕鸟网丢弃在住宅附近6号渠内。12月27日凌晨,童某利用捕捉的12只麻雀捕猫时被枝江市马家店安保巡逻大队查获,并将照明头灯和捕捉的三只猫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麻雀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涉案麻雀、铁笼被荆州市森林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扣押,并将其中6只活体麻雀放生。

经检察机关委托评估,鉴定意见为童某非法狩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600元,需支付生态资源修复费用8600元。由于6只活体麻雀已放生,公诉机关遂请求判令被告人童某承担其非法狩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800元及生态修复费用4300元,并承担专家咨询费。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童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扣押的涉案铁笼等由荆州市森林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依法处置。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童某赔偿其非法狩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4300元。

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童某承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因本案支付的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5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说法:

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持一个区域生态链正常运行的根本保障,麻雀虽小,其也是生态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严厉打击对野生生物的非法狩猎以及出售行为,既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也是避免各类病菌传播、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必要方法。


文章出处: 沙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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