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鱼塘非法采砂被判刑!-澳客下载

一男子在鱼塘非法采砂被判刑!

作者: 邹颖    发布时间:2021-06-07  访问次数:772

“乱挖乱采”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近年来,建筑市场对砂的需求倍增,受利益驱使,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殊不知,河砂也是矿产,非法开采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3月1日,被告人许某某与松滋某村签订了鱼塘经营承包合同,承包鱼塘水域面积38亩,承包期限至2031年3月1日止。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鱼塘清淤为名,自制吸砂设备并雇请2人在鱼塘内开采河砂,将开采的河砂堆积在鱼塘旁边的农田内进行销售。2019年5月6日,松滋市水利和湖泊局水政监察大队巡查时现场查获并当场封存了许某某堆放在农田内的河砂。

2019年6月4日,松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许某某上述非法采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了许某某违法开采的砂料及违法所得,并对其处以罚款。2020年4月22日,经湖北冶金地质研究所鉴定,许某某非法开采的砂属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天然石英砂,总挖方量为4092吨。2020年5月20日,经松滋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许某某所采河砂价值20.46万元。许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自己承包集体所有的鱼塘内非法挖采天然石英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爱护环境人人有责。矿产资源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当依法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对非法采矿行为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打击。(邹颖)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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