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签《订购协议》,无法交房“谁买单”?-澳客下载

换签《订购协议》,无法交房“谁买单”?

作者: 郭晶晶    发布时间:2021-02-05  访问次数:1276

案情简介

陈波(化名)在做生意期间结识了朋友李奇(化名),两人关系一直不错。某公司因欠李奇的工程款,双方约定,由该公司以自己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以下称案涉房屋)作价530480元抵付所欠工程款,并于2013年4月15日签订《职工福利订购协议》。之后,李奇告诉陈波能介绍他买到某公司开发的低价房产,于是双方口头约定:由李奇将案涉房屋以530480元转让给陈波,由陈波先期支付25万元,如果案涉房屋建好后陈波再向李奇支付剩余的28万余元,如果案涉房屋建不好,李奇就将已收取的25万元退还给陈波。同年11月27日,陈波向李奇转款25万元。在收到转款后,李奇将陈波带至该公司换签了一份《职工福利订购协议》。后来,某公司因该房产开发出现纠纷,房屋未建成,陈波几次找到李奇要求退款无果,遂将李奇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其返还购房款25万元,并从20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时,案涉房屋并未修建,协议标的物并不存在,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被告实际上是把将来请求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即房屋买卖合同的缔约权附条件地转让给了原告。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应当依照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约定判断,如无约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原、被告对约定的债权转让的履行是附有条件的,即如果案涉房屋建好后原告再向被告支付剩余的28万余元,如果案涉房屋建不好,被告就将已收取的25万元退还给原告。被告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证据能够将原、被告约定的履行条件清晰地体现出来,其应当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转款给被告的25万元,被告并未向某公司缴纳,案涉房屋至今仍未修建完成,双方约定的履行条件并未成就,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原告预付的购房款25万元。因原告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理性谨慎的义务,且履行条件不成就并非是因为被告原因导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李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波购房款250000元;驳回原告陈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变化以及拆迁还建,购房资格、贷款条件等因素成为约束部分人买房的阻碍,转让职工福利房、甚至“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等现象层出不穷,虽然能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这无疑也增加了风险,不仅会使自己买房后面临诸多的烦恼及窘态,更容易出现房、财两空的严重后果。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