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166颗麻果、33袋冰毒,两名男子被判刑!
2020年10月中下旬,胡某分16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王某和其他吸毒人员,王某帮助胡某贩卖10颗麻果和1袋冰毒,两人贩卖毒品共涉及麻果166颗,冰毒33袋。2021年3月9日,公诉机关向荆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证明的毒品颗数,参考案件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计算,认定被告人胡某共贩卖毒品的数量约24.8克,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的数量约1.46克。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与被告人胡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王某存在以贩养吸的情节,对其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判处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11350元、王某违法所得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