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企业对承揽业务数量、质量有争议,法院如何认定? ——江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澳客下载

两企业对承揽业务数量、质量有争议,法院如何认定?
——江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11-19  访问次数:517

     2020年9月,原告江陵某幕墙材料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商贸公司签订《铝单板加工承揽合同》,为其喷涂铝单板材料。在完成7600余平方米的喷涂任务后,仍余部分货款未收回。被告以对工量及施工质量存在异议为由,拖欠货款,进而引发诉讼。


     该案中,对双方因加工交付的铝板面积发生的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书面签订的合同对涉案铝板面积结算已进行约定,对原告提交的双方关联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重新主张结算面积,法院不予采信,仍应就双方办理最终面积结算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于未确认面积加工款,待双方办理最终决算确认后可另行主张。


     关于被告主张涉案单铝板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仅依约完成加工铝板的底漆喷涂。从双方对涉案加工产品性质、交付方式等约定上看,被告仅提交项目安装现场照片,无法判断系对涉案铝板底漆喷涂进行返工的事实。同时被告自原告交付涉案加工铝板至今未提交书面质量异议,也不符合常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告已加工并交付的铝板底漆喷涂存在不符合双方质量约定的情形,被告应就双方已交付的铝板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对被告主张涉案单铝板质量问题的意见不予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受法律保护。2021年4月,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8万余元加工费。

文章出处: 江陵法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