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法院强制执行一督办案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8507
3月20日,江陵县人民法院30余名执行干警在荆州中级法院临场指挥下,对申请人严奉国与被执行人王顺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被法院查封的工企局综合楼门面实施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江陵县行管局副局长黄某因妨碍执行被司法拘留。
2001年1月,开发商王顺孝与建筑商严奉国签订了江陵县工企局综合楼建设合同。主体工程完工后,王顺孝未履行付款义务,并将未完成的工程转包他人,严奉国向荆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1年11月,荆州中院判决王顺孝给付严奉国工程款和押金63万元,并于同年12月依法对该综合大楼进行了整体查封。此案经湖北高院二审和再审,维持荆州中院的判决。其间,因综合楼工程款的结算,王顺孝雇凶伤人,于2002年被江陵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服刑期间,王顺孝擅自将已被法院查封的综合楼二、三、四楼的房屋及十间门面出售或抵押给他人,涉及金额89万元。王顺孝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于2009年1月又被江陵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严奉国则以该楼系被查封财产,因工程款尚未结清主张优先受偿为由,就工程款纠纷案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各住户均以出资购买属善意取得为由,拒不迁出,双方抗争激烈,互不相让。在执行未果的情况下,严奉国四处上访。2006年4月,荆州中院将该案指定江陵法院执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住户的损失,江陵法院执行干警数十次上门做工作,要求住户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停止室内装修、主动迁出门面房,但住户置之不理,拒不配合。
为保证此次执行的顺利进行,江陵法院院长姚国卿要求法院执行局一定要精心部署,确保万无一失。为做好强制执行预案,执行局认真准备,仔细研究,与此同时还特地邀请人大代表、当地居委会、派出所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见证和监督。法院还与医院联系,安排一辆救护车和医护人员到现场。
在执行现场,执行人员按事先分工,对现场进行清理,安排人员进行施工。执行过程中,陈某的亲属黄某等人对执行工作进行阻挠,并辱骂执行人员。但执行人员保持理智,一面做到骂不还口、动不还手,一面对其进行劝说工作。但对方置若罔闻,甚至变得更加疯狂。执行人员当机立断,将黄某等人控制后带离现场。在法律的威慑下,3间门面执行清场完毕。
江陵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在全国法院正在开展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树立法律的权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