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电话号码12万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被告人武某、昌某经商议,二人作为股东成立荆州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武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昌某任公司监事。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武某、昌某共同出资在网络上通过qq联系购买股民电话号码,交由公司员工通过给股民打电话方式进行虚假股票营销牟利。2015年7月,公安机关在该公司内现场查获二被告人购买的股民电话号码约12万条。被告人武某、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昌某共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二被告人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武某、昌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扣押作案用电脑主机2台,白色苹果手机1部、白色翻盖手机1部、农银支付令1个,银行卡9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发展,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其中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成为数字经济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但个人信息泄漏问题也随之而来,个人信息安全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不少人以为只要为了合法的经营活动,就可以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事实并非如此。这样的购买行为一旦符合某些情节,就会进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贩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包括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在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原则,不可触碰法律底线。同时,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尽量不要随意提供个人信息,若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消协等部门投诉举报。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