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达1.52亿元 三男子被判刑!
2013年至2017年间,代某利用成立的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销售皮棉为由,通过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和出入库单据等,用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走账”的方式,向多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计共计540份,总金额54561866.08元,税额6840055.88元,价税合计61401921.96元,代某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2%收取开票费,非法获利约117万元。
2013年6月,代某、张某购买某棉业有限公司,张某担任法人代表持股50%,代某以其子的名义持股50%。2013年8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代某、张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销售皮棉为由,通过虚列棉花收购发票,制作虚假的购销合同和入出库单据等,利用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走账”来完成资金回流或者直接虚开等方式,向2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计共计769份,总金额76417081.92元,税额9934218.53元,价税合计86351300.45元,被告人代某、张某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2%收取开票费,非法获利约156万元。
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张某通过某棉业有限公司向4家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计共计93份,总金额8887951.49元,税额1155433.61元,价税合计10043385.1元,张某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2%收取开票费,非法获利约20万元。
2015年8月,何某从代某、张某处得知虚开票据获利的方式后注册成立甲棉业有限公司,担任法人代表。2015年8月至2015年11月间,何某以销售皮棉为由,向三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计共127份,总金额12645725.88元,税额1643944.12元,价税合计14289670元,何某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1.8%-2%收取开票费,非法获利约11万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张某、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分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8万元到18万元不等的罚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至2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