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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起诉离婚 法院:驳回起诉

作者: 李继    发布时间:2022-04-01  访问次数:927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男子隐瞒妻子终止妊娠事实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0后”小王和小付于202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3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1年11月,王某向江陵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走访调查了解到,婚后女方曾怀孕并终止妊娠,而原告诉请中隐瞒了该事实。经核实,原告王某对这一事实予以认可。承办法官当庭向王某讲解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起诉离婚的条件以及不得提起离婚的情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文章出处: 江陵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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