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月至2019月11月间,陈某利用担任荆州市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货品部经理职务之便,采取虚列门店及其他客户销售数量而不增加销售金额的手段,通过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和招商银行账户,分17次私自截留客户刘某支付给该公司货款3612115元,用于自己购买汽车、房产和保险等家庭支出。案发后,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款物共计1942388元,尚有1669727元现无力退还。
另查明,陈某以其公婆的名义购买某地的房产时,向他人借款50000元支付首付款,后陈某用侵占的货款偿还了该借款50000元和房贷136700元。现该房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所在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已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对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违法所得1669727元返还被害单位荆州市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法官提醒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案中,陈某利用货品部经理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客户打给公司的货款作为私用,且数额较大,故构成职务侵占罪。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一个人在单位的培养下成为企业、公司、单位的中流砥柱后,却反而运用公司、单位赋予的权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损害公司、单位的利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公司、单位的成员,理应尽到自身职责,而不该利用自身的职权损害公司利益肥了自己腰包,这种行为不仅有违道义,更为法律所不容。
法律释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